【食安法百问百答】婴儿辅食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何处置?

来源: 中国医药报2018-05-25 09:19:17
  

法律条文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案例解读

2017年2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某食品企业生产的婴儿辅食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一共抽检了多种该家生产企业的婴儿辅食产品, 包括纯谷物营养米粉、钙铁锌谷物营养米粉、牛肉胡萝卜谷物营养米粉、五谷膳食谷物营养米粉等,其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有3 种,这些婴儿辅食产品都是镁含量超标且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该企业将违法产品下架, 并进一步追踪该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保障婴儿的食品安全。

专家说法

婴儿辅食作为其成长阶段的重要原料,其安全性和营养成分标准影响着婴儿的成长和发育,因此必须对相关产品进行着重把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禁止生产经营。以法律途径控制不安全食品,从而加强对婴幼儿食品的监管。对于像本案例中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标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若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对婴儿造成人身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一句话点评

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婴幼儿食品营养成分的国家标准。国家应运用法律手段,着重对该部分进行监管。

(本文摘自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图读懂食品安全法》)

责任编辑:hn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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